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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通知全文共9條內容,包括非公開交易流轉(5條)、公開交易流轉(4條),具體如下: 《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涉及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 二、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不得因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失去國有資本控股地位。國家出資企業內部重組整合中涉及該類企業時,以下情形可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一)企業產權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子企業之間轉讓的。 (二)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業參與增資的。 (三)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其他情形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三、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通過發行基礎設施REITs盤活存量資產,應當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確定交易價格,對后續運營管理責任和風險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按規定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四、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方、受讓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 五、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經國家出資企業批準,該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可比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相關規定劃轉所持企業產權。 六、企業增資可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增資信息,合計披露時間不少于40個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信息預披露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情況、產權結構、近3年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擬募集資金金額等內容。 七、產權轉讓可在產權直接持有單位、企業增資可在標的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進行信息預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終批準程序的,應當進行相應提示。 八、產權轉讓、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僅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產權轉讓披露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資產轉讓披露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九、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導致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失去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的,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上述要求應當在信息披露中作為交易條件予以明確,并在交易合同中對工商變更、字號變更等安排作出相應約定。 《通知》出臺后,京滬兩地產交所立即作出相應,分別發出貫徹落實39號文的具體舉措如下: 事項 | 北京 | 上海 | 對照32號令 | 涉及企業 增資項目 | 可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北交所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增資信息,合計披露時間不少于40個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 | 可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上海聯交所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增資信息,合計披露時間不少于40個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 信息預披露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情況、產權結構、近3年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擬募集資金金額等內容。 | 第三十九條 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 | 信息預披露要求 | 產權轉讓可在產權直接持有單位、企業增資可在標的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進行信息預披露,如需要履行最終批準程序的,應當進行相應提示。增資項目的信息預披露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情況、產權結構、近3年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擬募集資金金額等內容。 | 產權轉讓可在產權直接持有單位、企業增資可在標的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進行信息預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終批準程序的,應當進行相應提示。 | 第十三條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 轉讓底價調整后的信息披露時長 | 涉及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僅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產權和資產轉讓項目,產權轉讓披露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資產轉讓披露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 產權轉讓、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僅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產權轉讓披露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資產轉讓披露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 第十八條 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 無形資產的管理 | 涉及企業產權轉讓或增資后導致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失去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的項目,應當在披露的交易條件中明確,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并在交易合同中對工商變更、字號變更等安排作出相應約定。 | 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導致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失去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的,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上述要求應當在信息披露中作為交易條件予以明確,并在交易合同中對工商變更、字號變更等安排作出相應約定。 | 〔2019〕126號文 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嚴格規范無形資產使用,有效維護企業權益和品牌價值。不得將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提供給參股企業使用。產品注冊商標確需授權給參股企業使用的,應嚴格授權使用條件和決策審批程序,并采取市場公允價格。 | 其他 | 北交所現有交易規則的規定與《通知》不一致的,按照《通知》要求執行。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相關政府部門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
| 施行時間 | 本公告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 |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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