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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過程中,聘請專家個人協助工作、利用專業報告和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行為。 聘請專家個人協助工作是指因涉及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聘請某一領域中具有專門知識、技能和經驗的個人協助工作,作為資產評估專業支持。 利用專業報告是指因涉及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利用某一領域中具有專門資質或者相關經驗的機構所出具的專業報告,作為資產評估依據。 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是指資產評估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要求,引用其他評估機構出具的單項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資產評估報告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過程中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聘請專家個人協助工作 第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需要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專家個人提供協助時,可以聘請其協助工作。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聘請相關專家協助工作的內容通常包括: (一)對資產性能、先進性等的專業判斷; (二)對特殊資產實物狀況、技術狀況和使用狀況的判斷; (三)對特殊行業企業運營、市場狀況等的判斷; (四)資產評估過程中可能利用專家協助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聘請專家時,應當: (一)綜合考慮擬聘專家的專業特長、職稱、專業資格、聲望等因素,綜合分析評判專家的專業能力; (二)關注專家的獨立性。通常,專家與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存在關聯關系,專家工作的獨立性可能受到影響。 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聘請相關專家協助工作,必要時應當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專家明確下列基本事項: (一)工作的目標、范圍和成果; (二)工作成果的歸屬及預定用途; (三)對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聘請專家協助工作時,應當向專家介紹資產評估相關規定和評估業務相關情況,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第九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中記錄聘請專家協助工作的情況以及專家工作成果。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因聘請專家協助工作而減輕或者免除法律責任。 第三章 利用專業報告 第十一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涉及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利用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作為評估依據。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利用的專業報告,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獲得,通常包括: (一)公開發表的相關專業報告; (二)已經正式出具的相關專業報告; (三)專門聘請專業機構完成相關工作,并出具的相應專業報告。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利用的專業報告類型通常包括: (一)對資產數量和實物狀況的測定報告; (二)需用特殊技術或者方法的相關測算報告; (三)特殊資產清查,必要的技術鑒定或者檢測報告; (四)相關行業或者業務的分析判斷報告; (五)審計報告; (六)針對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審核報告; (七)對資產權屬、相關文件和合同等的法律意見; (八)評估過程中可能利用的其他專業資料。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聘請專業機構出具專業報告時,應當: (一)綜合考慮專業機構的業務范圍、執業資質、業績、地位等因素,判斷其所出具的專業報告作為評估依據的可靠性; (二)關注專業機構的獨立性。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聘請專業機構出具專業報告,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專業機構簽署約定文件,明確下列基本事項: (一)工作的目標、范圍和成果; (二)工作成果的歸屬及預定用途; (三)對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聘請專業機構出具專業報告,必要時應當征得委托人同意。 資產評估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聘請專業機構出具專業報告,并要求所出具的專業報告滿足資產評估業務的需要。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利用專業報告,通常應當關注以下事項: (一)利用與資產評估同時開展相關工作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作為評估依據時,應當考慮其與資產評估的專業銜接關系; (二)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資產評估前已經正式出具的專業報告作為評估依據時,應當判斷其作為評估依據的時效性和可靠性; (三)向專業機構介紹資產評估相關規定和資產評估業務相關情況,提出出具專業報告的具體要求。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利用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應當關注其披露的、對專業報告結論存在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將利用的專業報告作為工作底稿,必要時作為資產評估報告附件。 第四章 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要求,確定是否引用以及如何引用相關單項資產評估報告。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與委托人事先約定。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獲取正式出具的單項資產評估報告,并全面理解單項資產評估報告以及相關附件。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關注擬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性質、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評估對象、評估依據、參數選取、假設前提、使用限制等是否滿足資產評估報告的引用要求;不滿足資產評估報告引用要求的,不得引用。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分析擬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結論,判斷其對應的資產類型與資產評估的資產類型的一致性;分析是否存在相關負債,并予以恰當處理。 對于賬面無記錄的單項資產,應當考慮引用或者確認的資產類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分析是否存在相關負債,并予以恰當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關注擬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相關備案審核文件資料,分析其可能對擬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對所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結論與賬面價值的變動情況進行客觀分析,不得發表超出自身執業能力和范圍的評論意見。 第二十六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關注所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披露的特殊事項說明,判斷其是否可以引用及其對資產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將所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作為工作底稿。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八條 聘請專家個人協助工作作為資產評估專業支持,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說明聘請專家工作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利用相關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作為資產評估依據,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專業機構名稱、專業報告名稱、專業報告編號以及出具日期; (二)專業報告結論及其相關補充性或者解釋性說明; (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資產評估報告的組成部分,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名稱、報告名稱、報告編號、出具日期等; (二)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數量、產權權屬等; (三)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方法、假設前提、使用限制以及相關事項; (四)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結論;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2012年12月28日發布的《關于印發〈資產評估準則——利用專家工作〉的通知》(中評協〔2012〕2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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